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