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垒

被告:沈阳百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钱会。

审理经过 原告赵垒诉被告沈阳百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百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垒诉称,原、被告系劳务关系,2020年4月4日,实行找到原告让原告到本溪太子城第五期工地三楼样板间做瓦工活,整个样板间瓦工劳务费共计16425元,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完工,被告已给付劳务费4000元,尚差11000元未付。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于2020年9月26日打了一张欠条,承诺10月底前给付欠款5000元,其余欠款分批给付,但被告没有如期给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沈阳百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做瓦工,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未付。2020年9月26日,被告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赵垒瓦工工资分批结清,10月末付5000元整,剩下陆续还清,共计欠11000元整。10月底付5000元,余下6000元分批付清。下方有被告单位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许钱会签名。

再查明,再庭审后,被告曾偿还原告4000元,尚拖欠7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

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为原告签署欠条,认可拖欠原告劳务费的金额,庭审后,被告偿还的金额应予以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拖欠的劳务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沈阳百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垒拖欠的劳务费7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沈阳百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

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晓颖

书记员尹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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