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淮河路与群贤路交叉口。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4875798959L。 法定代表人:张永政,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玉领、王树明,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张许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董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张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霍雪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许成、董英、张新、霍雪丽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许成、董英、张新、霍雪丽银行存款5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公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