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金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金苹与被告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原告于金苹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于金苹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金苹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金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金苹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志奎 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 人民陪审员 齐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广轩 书 记 员 董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