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冯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青山大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丁长峰,总经理。
被保全人: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青山大街888号(F楼3层A区)
法定代表人:李尧,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冯雪与被保全人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分公司侵权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930.07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