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59号。
诉讼代表人蒋晓勤,主任。
被执行人万兰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叶国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建德市,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何秀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建德市,现住建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与万兰仙、叶国山、何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