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素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美英(张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涿州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素贤因与被申请人张美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民终5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李素贤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1.被申请人所开办的“天使美容纹绣”美容店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和北京来的姓任的没有医疗资格,属于非法无照经营,其任何的经营活动均属违法经营。2.被申请人和从北京请来做手术姓任的,他们之间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合作关系,他们合伙共同欺骗了申请人。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合理诉求不予认真调查核实,审理程序过于简单,没有让申请人充分发表和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就认定:此案属“重复起诉,坚持一事不再理”的论断,盲目轻率作出不支持申请人诉求的裁定是完全错误的。依据民诉法第200条第2、9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7年已就本案诉争事实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本案诉讼,两起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构成重复诉讼,两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素贤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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