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红。 被告:多强,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被告:胡新西,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多强、胡新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多强、胡新西价值9906.6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责任险保单(保单号:6830412802021000033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多强、胡新西价值9906.6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薛文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 杰 书 记 员 薛 静 书 记 员 薛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