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雷秀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
被申请人:郑明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
被申请人:吴巧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系被申请人郑明雄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雷秀金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明雄、吴巧萍共有的坐落于霞浦县霞浦县松城俊星文明弄47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号)予以查封。申请人雷秀金以其丈夫宋粦坐落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长溪路2号福宁长途汽车站A号楼A504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雷秀金与郑明雄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雷秀金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可能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其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对雷秀金提供担保的房产也予同时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宋粦坐落于霞浦县××街道××社区××号福宁长途汽车站A号楼A504号的房产,期限为即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