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0号。
主要负责人:李真,行长。
被执行人:陈晓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段守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王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万茂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李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李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魏金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段方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茂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匡家岭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增金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李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段曾,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晓燕、段守森、王燕、万茂海、李宏明、李珺、魏金銮、段方明、青岛茂鑫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增金锻造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2021年3月11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6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仅有余额很少的银行存款,因与执行标的差距过大,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转缴执行费,剩余案款全部发放申请人。
5.除被执行人魏金銮、段方明外,其他被执行人均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
6.2021年7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