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平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7月26日作出的(2020)湘078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平利没收财产、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附加刑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平利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杨平利履行没收财产30000元、缴纳违法所得720000元及罚金6000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平利发起了司法网络查询,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商业保险、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平利名下有银行存款11244.5元,本院已予以划拨。无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另查明,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已扣押被执行人杨平利现金20000元。
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平利名下登记有位于临澧县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湘(2018动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0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2021年3月29日以800000元价格拍卖成交。
经调查,被执行人杨平利已离异,上述房产系被执行人杨平利唯一住房,房屋由被执行人杨平利及其母亲、两名子女长期居住。被执行人杨平利刑期至2024年10月3日,其母亲傅菊芬年满83周岁,未成年子女不满10周岁。为保障被执行人杨平利及其同住家属的合法基本居住权和生活保障,经合议庭合议,在800000元房屋拍卖款中向被执行人杨平利支付房屋安置及生活保障费180000元。
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本院应向被执行人杨平利收缴的违法所得158755.5元未予实现.没收财产30000元及罚金6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平利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平利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杨平利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职权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