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海西侧。 法定代表人:杜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29049335X。 委托代理人:徐策,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成文,性别:男,民族:汉,个体车主,住址:辽宁省庄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成文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成文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成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明琳 人民陪审员 里 玲 人民陪审员 刘 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寒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