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祥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商兰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 被告: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0093771G。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祥龙与被告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祥龙以其已与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祥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王祥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国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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