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住山西省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永济市。
被告:彭某,住江苏市。
被告:王某2,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彭某、王某2、山西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