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长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赵俊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太极中央瀚邸一号楼底商11号。

法定代表人:廉金枝,董事长。

被告:商洛市轩元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黑龙口镇中坪村。

法定代表人:李清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菏泽菏能科技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单县清华科技供热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路2059号。

法定代表人:谢建国,董事长。

被告: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办韩愈大街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春伟,总经理。

被告:焦作市彪马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光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琚玉明,执行董事。

被告:焦作新区凯瑞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原名称:博爱县凯瑞奶牛养殖合作社),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苏家作乡北石涧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小利,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长林、赵俊贤与被告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洛市轩元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菏泽菏能科技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彪马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焦作新区凯瑞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赵长林、赵俊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理财本金人民币36万元;2.判令被告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8日开始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本金36万元,年息24%计算,至付清日止,暂计算为18万元;3.判令被告商洛市轩元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菏泽菏能科技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彪马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焦作新区凯瑞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对被告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赵长林和赵俊贤系夫妻关系。2014年经被告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多次推荐和介绍,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起,陆续与被告分别签订了编号为0003142、0092834、0000304、0002833、0004112、0005237、0007852号《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电子版)》,理财总金额为人民币36万元。委托资产最后一期的到期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服务期满,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交付委托资产本金及收益,每超过一日,乙方需按委托资产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全额返还甲方委托管理资产本金及收益。”同时在《委托资产管理建议书》中明确“委托方的委托资产(资金)用于我公司推荐的项目群体,我公司承诺对此资产(资金)不可挪为它用。”在《委托投资项目列表》中明确投资的项目包括:商洛市轩元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00万元,单县清华科技供热制冷有限公司1000万元,并投资到被告山东菏泽菏能科技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彪马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焦作新区凯瑞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且上述项目分别采用设备质押、第三方企业担保、个人担保等方式保证按期还款。2014年8月17日被告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廉金枝被监视居住后,被告未按照《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电子版)》的约定交付本金和利息,被告商洛市轩元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菏泽菏能科技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彪马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焦作新区凯瑞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利,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集资参与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集资参与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2017年7月19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焦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确认廉金枝成立的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等数家公司,主要从事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判决被告人廉金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中,原告赵长林、赵俊贤以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该公司向其返还理财本金人民币36万元。但该公司系廉金枝为进行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而设立,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收据及委托管理协议,其已经收到了相关机构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部分款项。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作为集资参与人,其民事权利应继续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长林、赵俊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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