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舍木(身份证号:XXX),男,东乡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白玛央宗,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向林(身份证号:XXX),男,回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舍木与被告马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舍木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向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舍木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舍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舍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如古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平林 书记员 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