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立新,诨名“新儿”、“立新儿”、“周新儿”,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73031808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桐木港社区铁芦湖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20年2月1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桃源县某局刑事拘留,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8日由桃源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桃检刑诉[20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下旬某晚,被告人周立新在其位于桃源县漳江街道桐木港社区铁芦湖组的家中二楼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海洋、黄炜博、李俊、艾志红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立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一次为多人提供吸毒场所,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立新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证人王海洋、黄炜博、李俊、刘枝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件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周立新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辩称

被告人周立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周立新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6月23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新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立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立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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