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
负责人:李华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蒋红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蒋红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8990.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蒋红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蒋红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蒋红艳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18日、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蒋红艳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蒋红艳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1年5月13日,本院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在封丘县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蒋红艳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蒋红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及不动产信息。
四、2021年6月24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蒋红艳住所地鲁岗镇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五、2021年6月25日,因被执行人蒋红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1年7月13日,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施文云,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蒋红艳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施文云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蒋红艳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