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道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田开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道辉与被执行人田开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21民初3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田开国应偿还胡道辉劳动报酬及利息共计10800.00元。因田开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胡道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0521执501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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