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华川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潭邵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冯宪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和仔,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永康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卢留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华川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卢留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华川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卢留红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华川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码:PZPP20184301040300××××,保险金额8000000.00元)提供担保。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卢留红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000000元,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18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8)湘03民辖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2019年8月14日,湖南华川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华川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卢留红银行帐户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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