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吕某某。 被执行人:孟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雷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8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归还申请人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但被执行人吕某某、孟某某、王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吕某某、孟某某、王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2050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庆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