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罪犯洪远强,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惠中法 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远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 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 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粤刑更 5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改为十年;本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粤19刑 更1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 年。刑期执行至2037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21年 6月24日以罪犯洪远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 本院查明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于2021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 理。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远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 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 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 31日期间,共获得表扬6次,剩余考核分97分。该罪犯已于2018年 11月5日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500元。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于 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粤1324执恢56号执行裁定,证实未发现 被执行人洪远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以上事 实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 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洪远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 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 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对罪犯洪远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 期执行至2037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