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光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吴承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罗光前与被执行人吴承虎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吴承虎于2024年8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703执134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