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齐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申请人:郭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齐祥与被申请人郭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祥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建兵名下价值31,96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齐宏伟以其所有×××号车辆提供担保,保证因申请人齐祥保全错误,担保人愿意用担保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当予以准许,在对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应当依法查封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担保人齐宏伟所有的×××号车辆的过户手续,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秦 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胡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