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艳军,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被告李伟,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艳军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刘艳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做出租车替班司机,2020年1月5日晚,被告驾驶原告的出租车被运管处扣车,原告为此花费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5000元欠条一张,表示其愿意承担因处理扣车所发生的费用。但此后,被告一直推脱未予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李伟的住址信息无法通知被告李伟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伟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住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艳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