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住所地大石桥市交通街联合里。
负责人刘生根,该行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673755483H
被申请人:张春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营口市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春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春茹在银行账户存款18629.19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春茹在大连银行账户存款18629.19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