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支行,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代表人:郭维林,行长。
被执行人:王可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执行人:梁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支行与王可新、梁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公告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等信息,到相关部门调取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可新名下登记有两辆机动车,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查封了上述车辆的车籍档案;被执行人王可新、梁冰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处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可新名下的一套房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将被执行人王可新、梁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8月4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请求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不持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王可新、梁冰尚有826474.81元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费未履行,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支行哈尔滨分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振伟
审 判 员 李伟勋
审 判 员 徐春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尹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