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敬天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被执行人:刘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敬天卫与被执行人刘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敬天卫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823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成龙支付货款85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共计4795.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36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成龙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0元,下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0823执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