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206-

260519。

被执行人:石荣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00425-

1833。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小平与被执行人石荣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小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石荣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小平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23.8万元(已从2017年9月25日开始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止,已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起)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石荣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石荣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石荣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石荣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石荣土名下无房产及有价证券。发现被执行人石荣土名下有车牌号为云JA××××江淮牌汽车、云JA××××雅阁牌汽车两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并委托公安机关予以扣押,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石荣土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截至2021年4月28日,本案未执行到位债权本金80万元及利息23.8万,本案诉讼费7842元,执行费12437元也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石荣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石荣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石荣土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石荣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小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石荣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石荣土在本院已有2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1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蒋秋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陈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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