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春市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杉树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7994981797。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平,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虹,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八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东方红村福星惠誉青城华府G10栋21层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3642315。

法定代表人:孙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水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八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八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春市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八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5元,减半收取3203元,由原告宜春市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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