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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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呼和诺尔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张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强,公司营销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强,公司稽查。
被告:董玉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阳甫,内蒙古涛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玉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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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