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刚义,总经理。

被告:杨卓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原告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卓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李 康

二 〇 二 一年 六

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陈 欢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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