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云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被执行人:李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翔与被执行人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8)宁0502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6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27388元,已受偿5000元,执行费311元已缴纳。双方于2021年7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宁0502执136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