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阮武,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爱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杨武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权,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湛江市麻章瑞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麻赤路2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审理经过
原告谭宁与被告杨爱华、杨武升、湛江市麻章瑞云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已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5.91元减半收取2978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