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2层G区211室。 法定代表人:陆今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云,女,系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肇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晋生,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贤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肇忠、王贤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1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春蓉 审 判 员 岑佳欣 审 判 员 王韶婧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 沁 法官助理 孙凯茜 书 记 员 曹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