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玉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李永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谭玉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永钊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申请执行人谭玉萍从被执行人处受偿了部分款项,剩余债权未受偿。除此之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船舶、土地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鄂72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