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增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 被告:莫仕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朔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姚增似诉被告莫仕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增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仕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增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24,335元,追索劳务报酬产生的误工费1,000元,共25,33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0年5月初起,被告以鸿运苗场工作室的名义招收原告等工人,分别在金港城、桂水湾、移民城中社区、昭平镇卫生院、环城路、走马港口、山庄、在水一方等工地帮被告绿化,原告多次追被告支付劳务报酬,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被告的行为严重失信,为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莫仕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初起,被告以鸿运苗场工作室的名义招收原告做绿化工作,原告找了24人分别在金港城、桂水湾、移民城中社区、昭平镇卫生院、环城路、走马港口、山庄、在水一方等工地为被告做绿化工作,原告多次追被告支付劳务报酬,被告于2021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44,335元,约定一个月内付清。逾期后,被告于2021年6月份只付20,000元,尚欠24,335元,由此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口头劳务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做绿化工作,被告支付劳务报酬给原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数额有被告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24,3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追索劳务报酬产生的误工费,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误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莫仕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给原告姚增似劳务报酬24,3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姚增似负担10元,被告莫仕文负担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一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