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钦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琴,系彭钦祥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七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源,系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肇庆鼎湖美的雅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水坑一塘尾村61号陈三妹房屋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覃崇安。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钦祥、李雪琴因与被上诉人曾七凤,原审被告肇庆鼎湖美的雅致电器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于2021年7月27日向彭钦祥、李雪琴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彭钦祥、李雪琴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205.5元。彭钦祥、李雪琴未在指定的收到上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补交上诉费,亦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彭钦祥、李雪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904.5元,上诉人彭钦祥、李雪琴预交了2702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