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原告:薛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原告:薛某3,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薛某4,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薛某5,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靖宇县。
审理经过
薛某1、薛某2、薛某3与薛某4、薛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薛某1、薛某2、薛某3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某1、薛某2、薛某3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