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兴孔
被执行人:陈晓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兴孔与被执行人陈晓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兴孔于2018年4月1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010元,执行费665.1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晓至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期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兴孔因被执行人陈晓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琼9027执恢1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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