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参太加,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执行人:荣太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参太加与被执行人荣太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9)青2524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荣太加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00.00元,因被执行人东赛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昌2021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1年1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车辆、证券、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荣太加名下有银行存款794.00元,并冻结;2021年6月24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现金,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参太加同意被执行人荣太加的和解延期履行协议,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4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完么多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祁 更 虎 书 记 员 俄增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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