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川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执行人:赵国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乌什县金丰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执行人:黄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执行人:冯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执行人:王中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杜川江与赵国权、黄海江、冯斌、王中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国权、黄海江、冯斌、王中华与申请执行人杜川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四位被执行人各自承担本案执行标的四分之一,其中赵国权、王中华向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各自应当承担的金额28421元;冯斌于2021年7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给付4737元,直至应当承担的案款还清为止;黄海江于2021年7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368元,直至应当承担的案款还清为止;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杜川江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杜川江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7执28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