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苏州路广汇美居物流园O区西侧二层。
法定代表人:单文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徐士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士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11195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士杰的存款、收入347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徐士杰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