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家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家力与被告韩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家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国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梁家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韩国庆偿还梁家力借款26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至2020年7月22日的利息2127.67元(之后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韩国庆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9年1月起,韩国庆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梁家力借款。2019年2月15日,双方经结算,韩国庆向梁家力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韩国庆共借梁家力26000元整,并约定2019年3月18日前还清借款。但直至本次起诉,梁家力仍未归还,且拒绝接听梁家力电话,并拉黑微信。综上,梁家力认为韩国庆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具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韩国庆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韩国庆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梁家力借款,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梁家力通过微信向韩国庆(微信号:×××88)转账34870元。梁家力称韩国庆归还了部分款项,尚欠26000元未归还。2019年2月15日,韩国庆向梁家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因韩国庆近来手头不便,而向梁家力共借人民币贰万陆千元整(¥26000元),预计在2019年3月18日还清所有借款。”

上述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梁家力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双方成立借贷关系。韩国庆向梁家力出具的借条载明其尚欠借款本金26000元,韩国庆未到庭答辩,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该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双方在借条并未约定利息,现还款期限届满,韩国庆未及时及时还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韩国庆应自2019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2218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韩国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梁家力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2218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本金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梁家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被告韩国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翟   安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烨烨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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