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班美全,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鲁容乡纳翁村拉旦三组。
被执行人:班美周,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鲁容乡纳翁村拉旦三组。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5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班美全申请执行班美周健康权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班美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永学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班美周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班美周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账户内的存款6425.3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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