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吉克以布,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成华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吉克以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吉克以布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成少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3日交付执行。2016年12月23日、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吉克以布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克以布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5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吉克以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吉克以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有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 珍 审判员 杨 永 审判员 赵宗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