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定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代理人张善成,男,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定柏与被告王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定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善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王立新向原告支付款项70000元;2、被告王立新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8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3、被告王立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立新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1、原告杨定柏提供的其与标注为“王总,德峰小区,189××××2999”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载明:2015年9月13日,王总称:“杨总,3到4万元上午请一定帮下忙感谢!节前大约十二日一并给你。”2017年6月28日,王总称:“建行马王堆支行,6217002920111275732,王立新,杨总,麻烦你现金存一下,柜员机转账我担心一下到不了帐。”原告杨定柏回复:“我等会下班了去街上找银行存进去。”2017年7月28日原告杨定柏称:“杨定柏建行卡6217002920106425573,一共67521元,麻烦王总上午帮忙转一下,谢谢啦!”王总回复:“收到。”2017年8月9日,原告杨定柏称:“我是6.28借钱给你开票的,一个多月了钱还没到账,这办事效率太低了。今天一定要把钱转过来,我好打发债主呢!”

2、原告杨定柏提供的其与标注为“王立新,德峰”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18年8月29日,原告杨定柏称:“刚才找工人只借到500块钱,加我自己的200,确实凑不到一千块钱了。”被告王立新回复:“凑1500元吧,杨总,什么都不说了,3号给你吧,日后帮得到的,相信我。”原告杨定柏称:“今天实在想不到办法了王总,你不嫌少的话,这700元现在就微信转账给你。”被告王立新回复:“好咯,麻烦你先转过来我用一下。”2018年9月5日,被告王立新称:“微信发4百元给红包给我一下,我发给监理公司的卢总工,这两天给你7万元结清咯。”

3、庭审中,原告杨定柏确认其第一项诉请的70000元包含了劳务费44621元及利息、出借给被告王立新的款项23600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杨定柏诉请的70000元包含了劳务费44621元及利息、出借给被告王立新的款项23600元,因借款23600元系借贷法律关系,与本案劳务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不予处理,原告杨定柏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杨定柏就其与被告王立新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及劳务费用数额的事实,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予以证实,原告杨定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杨定柏主张要求被告王立新支付劳务费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定柏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定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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