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现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黄开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红,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王同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张文兵与王同银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同银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同银在银行的存款242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尤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