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秀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郑州七彩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安泰路西、福利院路北A1#、A2#座11层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81P6X33。
负责人:吴迪。
审理经过
原告刘秀芳与被告郑州七彩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秀芳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秀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秀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