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三雄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37840979R,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

法定代表人:陈友义。

委托代理人:钱欢,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圆彤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88315508Y,住所地常熟市辛庄杨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庄建康。

被执行人:庄建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三雄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圆彤纺织品有限公司、庄建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常熟市圆彤纺织品有限公司、庄建康给付原告苏州市三雄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加工费601202.05元。具体履行时间和方式:二被告于2019年1月底给付原告30万元;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间,二被告分别于每月月底给付原告5万元;余款51202.05元于2019年7月底前履行。二、原告苏州市三雄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但如被告常熟市圆彤纺织品有限公司、庄建康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款付款义务的,二被告应另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601202.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可就结欠加工费601202.05元中二被告剩余未履行部分、上述逾期利息及诉讼费用4906元立即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6元,由原告苏州市三雄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但如被告常熟市圆彤纺织品有限公司、庄建康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款付款义务的,则应负担本案诉讼费用49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三雄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0581执20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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